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学院发文或上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实行“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
第四条 学院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至少享受一次资助,每生每年各类资助总金额不低于国家助学金二档金额(2800元/年,包括所有资助种类)。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在校在籍注册且经学院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第七条 对学习不努力,生活上挥霍浪费或受到学院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予补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主任,副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在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等共同参与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并指定专门业务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负责具体资助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设立资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院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15% 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金配套等资助项目及精准资助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资助政策宣传、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资助种类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院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第十六条 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针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助学金等)已低于福州所在地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在校学业成绩列班级前30%的学生,学校可给予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薪酬: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省级求职创业补助和校级就业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设立省级求职创业补助和校级就业补助金,省级求职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2000元/人;院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应届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档:2000元/人、二档:1000元/人。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为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闽教学〔2017〕2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困生伙食补助:为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伙食费和生活费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一学年2000元/人,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特困新生交通补助:为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报到入学,对于省外特困新生实行交通补贴,原则上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发放不超2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保费用补助:为减轻贫困学生的负担,对于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给予医保费用全额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当年《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困难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具体参照各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因病、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生病或亡故等)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按实际困难情况,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资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对应补助条件及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相应资助的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院及二级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利用各类新媒体、广播、电视等,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菠菜导航担保网学生资助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学院每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经费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菠菜导航担保网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闽农高职学〔2017〕347号)、《菠菜导航担保网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闽农高职学〔2017〕120号)、《菠菜导航担保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闽农高职学〔2012〕49号)、《菠菜导航担保网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闽农高职学〔2018〕129号)、《菠菜导航担保网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闽农高职综〔2017〕119号)同时废止。